院长在“法科生第一课”上的致辞(新生第一课)

亲爱的同学们:

首先我代表法学院全体教职工热烈欢迎新同学,你们一路披荆斩棘成为幸运儿。**师范大学是省属重点建设高校,法学学科是省一流建设学科,学科教学(思政)是全国唯一法治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学学科评估位列全国600余所法学院(系)前100位。**师范大学法学院坚持以生为本,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毕业生,这些校友们活跃在各条法治战线上,书写着法学院人的精彩。我相信,只要同学们能遵照执行尚校长在开学典礼上提出的做人做事的要求,四年后,你们一定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才。

一、夯实专业基础的方法:结合实践探寻规范本源,从目的出发解析法律

1.略谈法学的重要性。法学不是自然科学,不能解决先进光刻机、大型发动机等卡脖子的尖端技术问题,法学也不是农学、经济学,不能解决提高农业产量、调适宏观经济政策问题,看似不能直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法学是经世治国之学,是研究如何制定科学的法律规则,妥当地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自由,激发创造力,保证各项活动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的科学。历史证明,法治昌明的社会,生产力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人们的幸福感、安全感就会越高,社会的文明指数就越高。反之,在有违公正、正义价值的规则、命令制约下,人丧失言论自由、行动自由,扼杀创新力,社会秩序失范,效率低下、贪腐盛行、道德败坏,整个社会乌烟瘴气。举个例子,假设将批评政府列为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那么将导致什么后果?缺乏监督的政府将会干出什么事?恣意妄为。所以,这就是恶法。当然,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已经规定公民有监督权。(《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违反宪法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再比如,某村规定户口在原籍的出嫁女不得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这样的规定是否正当?当美国使用“长臂管辖权”制裁我国企业时,或者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发生贸易争端时,如果我们不懂国际规则,无法应对,又如何能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可见,法学不是空洞的、无用的学问,而是有着大用处的学问,其不仅关乎个人的既有权益、还会影响追求幸福的应有权利,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安全、社会的进步。

2.学习要领。有人经常把法学等同于法律,但实际上二者是不同的。法律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具体规则,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法学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是一门如何追求公正、正义的科学。外人常以为背熟法律条文就算学好了法律,就能够适用法律了。所以,经常有人说学法的人很辛苦,需要背很多的法条。对此,我们只能笑笑,如果学法律只需要背熟条文,那也太看不起我们法学专业了。我举二个例子,甲误以乙女已经死亡,遂奸尸。请问甲构成何罪?再看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小学生都认识这两个法条。请问甲悄悄地将某小店里的收款二维码更换成自己的收款码,被发现前已经收了一万元,请问甲构成何罪?

为什么对着法条还是不能解决具体问题?因为法条的含义是需要理论解释的,这种理论解释就属于法学范畴。法律规范背后蕴含着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这些价值融入到具体的部门法中,形成各部门法中具体规则的正当化根据。例如民法中强调意思自由,以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就有了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存在显失公平、受欺诈的情形,其效力受相对方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影响。刑法强调惩罚犯罪以实现预防犯罪保护法益,因而法益侵害原则、责任主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据此就可理解为什么那些缺乏客观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无罪、客观上有法益侵害但缺乏罪过、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无罪。当我们知道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后,更能深刻地理解法律制度。

我们也经常看到就某一制度的理解、某一件事情的处理因立场不同、依据不同而产生争执。那么在多种理论和观点中应采哪一种理论?这就需要结合法的基本价值、法律的目的、法条的规范目的等进行考量。而这些目的、价值来源于自由、平等、公正、发展、安全等需求,涉及到文化、经济、政治、习俗等方方面面,不能理解这些需求和目的价值,如何能制定出正当的法律、怎能准确适用法律?可以认为,大多数的疑难案件源于适用法律者缺乏对法的准确理解,缺乏世事人情。

举例说明。如果我们不了解社会、不了解人情,便无法理解诸如《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的规定。因此,老师们经常说,我们要关注社会、关注时事,要善于从法学的角度思考问题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处理结果是否妥当。例如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因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6.6万元。(2021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了相对人的行为系违法行为,第124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看似行政机关的处罚的合法的,但是公正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就是要遵循比例原则。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没有主观过错不予处罚”“首违可以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里就涉及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法律,如何使法律的适用符合社会价值观,即常情。可见法律的适用绝非机械执法,要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以正义理念为指导的法律适用,只是一名合格的工具人而不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法律包罗万象,决定了法律工作者至少在浅层次上懂得方方面面的事情,但反过来说,一名精通某领域法律之人一定是精通该领域所涉技术、知识的人。学好法律不仅熟悉法条,还要具有广博的其他领域的知识。前几天,我们学院几个老师在录制招投标规范的授课视频,其中涉及到特种设备如电梯采购项目招投标,招标和投标的规范中就涉及到电梯的分类、技术要求,老师得查阅资料熟悉电梯的技术标准,否则无法理解招投标规范的立法宗旨,当然就讲不好课。

法学来源于实践又超越实践,兼具实践性和哲学性。需要我们不断地穿梭于实践与理论之间,将法律适用于实际,又以实践检验法律规则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从而更新法学理论。熟悉和理解本国法、域外法是基础,之后才有理论创新。

学好一门科学的方法从原则上来看大体都是一样的,博学、善思、笃行。我这里仅结合自身的经历谈一谈增强法学专业本领的微观具体体会。

(1)法条与教材的关系

除法理学是概括介绍各部门法共同规则及其理论、法的应然状态以外,其他各部门法学教材都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所做的教义解释,因此以法条为基础。比如,民法中的表见代理,是对民法典中表见代理内涵的阐释,揭示该制度的立法宗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要求学习者心中有法条,而后才能以法条为对象进行分析。是故,熟悉法条(不是背诵法条)是基础,这也是我在上课的时候要求同学们带法条的原因。当然教科书中某些章节并没有对应的法条,属于对该部门法立法精神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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