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黑土地保护内生动力
2022-08-24
本月以来,黑土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意味着“耕地中的大熊猫”会通过“长牙齿”的硬措施得到更为严密的保护。依法保护黑土地,有利于更好筑牢粮仓,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保障。这离不开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努力,必须有效激发其保护黑土地的动力。
黑土地保护法中明确,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作为黑土地的直接利用者,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会影响黑土地的数量、质量和生态保护效果,进而影响粮食产能。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否自觉保护黑土地,与其对土地的价值感知密切相关,包括经济、社会、生态和情感价值等多方面。特别是经济价值,对其感知越明显,越容易产生黑土地保护意愿。当前,一些经营者保护黑土地动力不足,出现片面追求产量、重利用、轻养护等行为。对此,需要从技术、产业等层面,激励并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平衡黑土地利用的短期效率与长期可持续性。
应提供适应性技术促增产。采用适当的耕作技术是实现黑土地利用与保护的前提。在实际生产中,农业生产经营者选择何种耕作技术,往往会详细计算经济账。应进一步研发既能增产降本又适合土壤特性的黑土地保护技术,让经营者尝到技术甜头,感知到保护黑土地的经济价值。同时,可通过农业收益险、技术采纳补贴等措施减少经营者的使用顾虑。完善黑土地保护技术服务机制,为经营者提供具体服务方案,让他们知晓采纳新技术需注意的事项,并帮助其解决使用新技术时可能遇到的难题。提升黑土地保护技术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技术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
应提高产业层级保增收。如何增加农业生产经营者收入,破解“增产不增收”难题,是激发其保护土地动力的关键所在。可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创新链三个方面提高产业层级,助力农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延伸农业产业链,要提高“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产业层级,大力发展农产品精加工、深加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让农业生产经营者能享受增值收益。提升价值链,应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提升黑土地保护的经济效益。完善创新链,可加快“电子商务+农业营销”“互联网+农业服务”等智慧农业发展,通过提供渠道,创新黑土地保护的价值实现形式。
此外,还应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法、耕地保护知识等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作者系东北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治保障
2022-08-24
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治保障,是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利器”。结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在落实和适用该法律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综合治理,广泛参与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社会综合征”,其产生和发展有多种因素交互作用。因此,惩治有组织犯罪除了通过刑罚方式加以打击之外,更需要构建系统全面的责任体系。反有组织犯罪法总则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要以综合治理、广泛参与、齐抓共管为原则,并细化体现在法律条文中。
一是协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监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宣传教育应与业务工作结合,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媒体网络单位的宣传教育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二是协同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加强组织建设,要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民政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并会同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配合完成,注重资格审查过程中的线索处置工作。三是协同做好行业监管。市场监督、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进行情况监测分析,对易发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监察机关等在办案中对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建议。四是协同做好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的防控。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如农村、城中村等区域,金融放贷、自然资源、工程建设、交通运输、信息网络等经济利益较高的行业,车站码头、娱乐餐饮、商贸集市等场所。五是协同做好网络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除了要立即停止传输以外,还要保存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网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也要对网络传播有关单位进行监管。当然,在强调不同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的同时,也要注重互相制约与权利保障,这些还有待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的进一步细化。
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一系列规定体现出对黑恶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惩治,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形成持续威慑;同时也应注重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将普通犯罪“拔高”为有组织犯罪,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
一是明确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恶势力组织属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制对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通常会经历从小到大、从恶到黑的发展过程,对恶势力组织应抓早抓小,防止其做大做强。二是明确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软暴力”也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手段。三是明确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立案前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可采取紧急措施;在刑事案件侦查、公诉阶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在审判阶段要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特定的有组织犯罪罪犯实行特别的羁押方式,减刑假释的,要严格适用程序。
为了规范有关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对个人和单位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诸多规定体现了保障人权的要求。一是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势力组织相关的罪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以区分涉黑和涉恶、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以防降低标准导致刑事追诉不当扩大。二是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该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四是对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了专门规定。
有机衔接,统一协调
首先是与刑事实体法的衔接、协调。一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没有在刑法之外对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作出实体性规定,关于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属于适用刑法的提示性、指引性、衔接性规定。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反有组织犯罪的惩罚与预防,反有组织犯罪法有的条款规定了新的刑罚裁量情节。司法机关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时,要将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刑罚裁量情节与刑法规定的情节、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综合考虑,再决定刑罚。
其次是与刑事程序法的衔接、协调。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该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31条规定了可采用特殊侦查措施进行犯罪侦查,这些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安排。二是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对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例如,该法第27条规定的立案前线索核查措施和紧急止付措施,是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三是在有限的范围内与刑事诉讼法作出不同规定。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方不利的事实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但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财产性质认定比较复杂,若严格按照其他犯罪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不利于追缴没收其违法所得。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在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时,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一方承担。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反有组织犯罪法。在实施法律时,要特别关注这些规定,既要顾及黑恶犯罪案件办理的专门化,又要妥善处理各部法律之间的关系,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体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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