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通知类公文汇编(11篇)
目录
2.XX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5
3.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 10
4.XX市商务局关于做好境外国际性展会创新组展及加强RCEP成员国展会工作的通知 13
5.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减收部分设施检测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16
6.XX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18
7.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
8.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XX银保监局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通知 22
9.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6
10.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32
11.XX市国资委关于全市国资国企稳进提质助力纾困解难服务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 34
XX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产业和市场情况,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在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的前提下,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
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对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应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若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说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附件中上传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内部论证、审核等材料。除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外,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预算单位应直接明确“采购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通过设置采购包等相关预留份额措施,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
各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适宜竞争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在XX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公示情况一并上报财政部门;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要从严控制,加强内部论证和集体决策,通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等方式,强化公开公正。同时,在采购计划备案时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上传,防止滥用。
四、及时公告预留及执行情况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将本部门上一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执行情况通过“政采云”平台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操作手册可在“政采云”平台下载(可通过服务中心-帮助文档-公告通知-公告管理-操作流程查找)。根据2021年度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及执行情况,填报《2021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表》(见附件,按部门汇总填报),并于5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至财政各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汇总统计后及时报送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89388245
XX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XX市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全市国有企业抓紧抓实抓好稳链纾困助企相关政策落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工作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用水、用气等“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3个月内补缴。纳入“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政府通知征用、暂停运营、场所关闭等情形的企业,可视为确有困难,所欠费用可在“三区”范围解除后或恢复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补缴。
二、认真细致做好国有房租减免工作
(一)房租减免范围
减免对象为2022年承租国有房屋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是指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土地和住宅等。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但实际经营承租方为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方式减免: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房屋出租企业应与转租方协商,多方签订协议,确保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鼓励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经营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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