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党建工作责任制总则
(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局长(党组书记)为**责任人,副局长(党组成员)为其所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各股室(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
第二条责任内容
(一)局长(党组书记)责任
(1)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2)组织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深入持久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4)带头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以权谋私;
(5)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对重大违规案件组织调查处理。
(二)副局长(党组成员)责任
(1)协助局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组织分管股室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有的放矢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
(3)组织贯彻落实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对分管股室的干部职工执行廉政有关规定和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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