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按照《中国我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我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企业中,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赋予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或具有实际支配权,且不设党委的非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党总支)。
二、党支部(党总支)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
(一)董事长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担任或者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且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有多数党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党支部(党总支)参照党委发挥作用,应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1.党支部(党总支)应参照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范围,坚持议大事、抓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把关清单,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2.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前,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应与董事会成员充分沟通,视情况听取外部董事、有关专家、专职法务人员和职工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3.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主要看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并形成明确意见。
4.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应将意见及时反馈董事会。在董事会决策时,进入董事会的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党员)要按照党支部(党总支)意见发表个人意见。
5.不设董事会企业,多数党支部(党总支)委员或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有多数党员担任经理层成员的,参照执行。企业重大事项经党支部(党总支)集体研究把关后,经理办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决策程序,避免同一范围人员对同一事项反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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