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机构及其职责范围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门的“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第八条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xx大学学生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三)申诉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及证据来源;(五)申诉日期;(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委托授权书。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第十二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诉。第四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程序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复查决定:1.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的。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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