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首次在
党的重大报告中针对乡村治理问题提出这一要求。建设“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既
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着眼于新时代乡村社
会转型发展的现实挑战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社会治理体系中,乡村社区是最基本的单元,是服务群众
的“最后一公里”。基层社区的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乡村社会逐步由相对封闭的静态转型到流动加剧的动态,农业生产方式日益
变革、农村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农民思想观念日益多元,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越来越难
以适应新形势不断变化的要求。“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推动社会治理重
心向基层下移指明了方向,为乡村由“管理民主”向“治理有效”的升级找到了路径。
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主
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的公开透明选举保障了村民行使民主权力的途径,村务公开、
民主评议等畅通了村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
领导,要通过派驻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壮大集体经济等措施,强化村党支部的堡垒
作用,密切党同广大农民血肉联系、巩固党在村民当中的威信,要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
建设,健全务实管用的村务监督机制,开展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
试点工作,发挥好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确保亿万农民在稳定有序的基层
民主实践中逐步提高民主素养。
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保证。乡村治理体系能否平稳运行取决于乡村治理法治
化的进展水平。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还存在着法不全、普法难、
用法难、执法难、监督难等问题,“遇事找关系、办事讲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
”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当前,既要加快涉农立法速度、提高立法质量;更要加快完善乡村
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法律援助进村
、法律顾问进村,加大普法力度,大幅度降低干部群众用法成本,用一个个公正的判决
,推动基层干部群众形成亲法、信法、学法、用法的思想自觉,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
的权威地位。
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的支撑。乡村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而人情与道德、习俗等
相连,善加利用引导便可形成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德治。而实际上,德治在我国古代基层
治理中有着较为丰富的借鉴资源,所谓“无讼”即是依靠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对人们形成
规范。进入新时代,我们要传承弘扬农耕文明的精华,塑造乡村德治秩序,培育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新的社会道德标准,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注重树立宣传新乡贤
的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带动村民奋发向上,用美德的感召带动村民和睦相处;大力提倡
推广移风易俗,营造风清气正的淳朴乡风。
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加速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乡村社会治
理现代化建设任务愈发紧迫。“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我国乡村社会走向
“乡风文明”,实现“治理有效”,开辟了新境界,也必将为广大农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
”“生活富裕”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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