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维群:在第五届“卓亚法治论坛”上的讲话——民族工作立法要坚持“交往交流交融”的取向

在第五届“卓亚法治论坛”上的讲话——民族工作立法要坚持“交往交流交融”的取向朱维群改革开放以来,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民族工作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标题就是走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由于坚持这样的正确道路,所以在国内的任务繁重,国际面临严峻挑战的条件下才会赢得巨大的成功。全国人大1984年通过、2001年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使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中国的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成为这一时期民族工作的一座丰碑和今后工作的重要指南。《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首先在于在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有力地维护了中国特色的单一制统一国家的政治基础。邓小平同志1981年在新疆考察时鲜明指出,“新疆的根本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这段话清楚表明邓小平同志对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根本考虑。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国家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所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接受中国我党的领导,强调所有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强调所有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从而成为在任何时候我国反对在中国搞“联邦制”、“民族自决”、“自主分离权”、“自决权高于国家主权”以及“大藏区高度自治”、“东突厥斯坦”等分裂主义图谋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巩固了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政治局面。民族团结是振兴中华伟大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前提,而民族平等又是实现团结的基本条件。《民族区域自治法》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具体规定了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等各项自治内容,对于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政治权益、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建立真正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起到了法制上的保障作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极大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部法除了对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所应当享受的权利等作出规定,而且明确上级国家机关对帮助、指导、扶持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所应负的责任,从而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各领域改革不断深入,民族工作所面临的社会条件和新中国建立初期乃至改革开放初期相比,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把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同地域、不同产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各种行政壁垒和区隔打开了。民族地区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起来。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到城镇中和东中部地区经商务工求学,参与到城镇化进程中来,民族混居程度迅速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升,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性谋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多民族现代化产业队伍逐步形成;不同民族群众之间有了更多共同生产生活和学习的机会。在另一方面,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面临一些新矛盾,国际敌对势力极力把民族问题作为瓦解中国的突破口,新疆、西藏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一次使用了“鼓励支持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提法。此后数年当中,包括两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两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宗教工作会议等等,都共同强调了增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我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各族人民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等重大提法。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辟专节阐述“加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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