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宗教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宗教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宗教工作的重大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立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艰辛探索和积极实践,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现有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宗教事务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要看到,同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同形成完备的宗教事务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相比,同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期待相比,宗教立法工作还存在不适应、相对滞后的问题,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宗教立法工作。 要努力提高宗教立法质量。建设宗教事务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宗教立法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要根据宪法精神,按照国家整体立法规划,从宗教工作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近期和中长期宗教立法规划。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宗教立法全过程,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拓宽宗教界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宗教立法更符合宪法精神、反映宗教界意愿、得到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拥护。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现有宗教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不断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要适时修改《宗教事务条例》。《条例》颁布10年来,通过广泛宣传和认真实施,维护了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取得重大进展。实践证明,《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符合实际情况,起到了推进宗教工作的保障作用,应当继续深入贯彻实施。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和矛盾,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修改《条例》势在必行。要通过修改《条例》,使宗教领域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有法可依,相关制度更加完善,相关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要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依据《条例》规定和工作需要,着重就网络宗教、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进行深入研究,制定部门规章,细化相关制度,实化具体举措,填补法律空白,为有效实施依法管理提供制度保障。抓紧制定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大型宗教活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规范体系。同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推动各地制定或修订当地宗教事务条例,注重细化实化,使其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做好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衔接,并积极推动完善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宗教事务方面的内容。 二、依法全面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能 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点是保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为行而不返”。宗教工作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全面履行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 要增强宗教工作干部法治意识。宗教工作干部要自觉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坚定法律信仰。要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不违法行使权力,增强责任意识,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要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熟悉掌握执法程序,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自觉、主动和善于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宗教事务。对宗教工作干部中存在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要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要健全宗教工作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专家意见征询制度,使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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