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弘扬慈悲护生理念 倡导合理放生活动

弘扬慈悲护生理念 倡导合理放生活动王作安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政府部门负责人、宗教界人士和专家学者相聚在一起,共同探讨如何规范佛教、道教放生活动问题,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佛教、道教都具有崇尚自然、保护生态的理念和传统,历来重视保护环境。1998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中韩日三国佛教友好交流会议决定,秉持“庄严国土、利乐有情”的传统理念,三国佛教界每年4月在本国植树,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净化社会人心。1995年,中国道教协会参加在英国召开的世界宗教与环境保护会议,发表了《中国道教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宣言》。2003年,中国道教协会在甘肃省民勤县建立“中国道教生态林建设基地”。2006年至2008年,中国道教协会联合学术机构和企业,先后召开3次“中国道教宫观生态保护论坛”,提出了“生态道观”项目,此举得到联合国开发署的关注,并得到有关国际环境组织的支持。2009年,中国道教协会制定了《中国道教界保护环境的8年规划(2010-2017)纲要意见》,要求将生态保护纳入创建和谐宫观目标。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发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我国佛教界和道教界积极响应,从各自的教理教义阐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要求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发出了建设“生态寺院”、“生态宫观”的动议,用实际行动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添砖加瓦。    建设“生态寺院”和“生态宫观”,要以问题为导向,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今年初,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发出倡议书,呼吁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开展文明敬香活动,营造清净庄严道场,树立佛教、道教良好形象。目前,文明敬香活动正在全面开展,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今天,我们又围绕放生问题进行研究,希望大家集思广益,凝聚共识,规范放生行为,共同推动形成慈悲护生、合理放生的新风尚。    放生活动是佛教、道教的传统,本意是指以慈悲护生之心,救助受伤或濒临死亡的动物,放归适合他们生活的自然环境中去。在当今社会,倡导慈悲护生理念,合理开展放生活动,对于制止滥捕滥杀动物、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下的放生活动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如随意乱放外来物种,导致本地物种的濒临灭绝;进行大规模、超负荷放生,破坏了生态平衡;不顾生物习性,误将生物置于不适宜生存的环境之中;不考虑他人安全,随意乱放危险动物;不注意动物检疫,随意放生留下传播疾病的隐患;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专门捕捞动物、出售供放生、放生后再捕捞的产业链,等等。    由此可见,如果放生活动不当,就会好心办坏事,放生变成杀生、保护生态变成破坏生态。我们一方面要坚决反对借放生活动敛财的丑陋行为,同时也要依据国家法律、宗教教义和科学方法规范放生活动,促进放生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首先,放生活动要遵守国法。近30多年来,我国在保护森林、农业、河流、海洋、渔业、动植物资源,加强动植物检疫,阻止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在引进物种、放生外来物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要防止破坏生物多样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在生物检疫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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