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应急办发〔2017〕5号)
关于组织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
初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办公室: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函〔
2016〕69号)有关工作部署,2017年7月—9月,全省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进入初步评
估阶段。为做好初步评估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基层预防
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通力合作
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估结果已列入2017年湖南省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初步评估
是对规范化建设前一阶段工作的直接检验,是最终评估的关键环节,也是绩效考核的重
要依据。各地政府,各级教育、民政、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
领导,及时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发挥
总协调、
总调度作用,对辖区各基层组织(单位)的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
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民政、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
建设标准(试行)对辖区基层组织(单位)进行逐项初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
,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分头部署,有序推进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安监部门要细化初步评估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初
步评估小组。初步评估工作开始前,要将评估方案、评估小组名单分别报市州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教育、安监部门备案。初步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汇总评估结果,
撰写评估报告(包括辖区规范化建设现状、工作部署推进、评估分析、存在问题、整改督
办等情况),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教育、安监部门。
(二)各地初步评估小组要严格组织实施,对照标准要求进行逐项评估。对达不到标准
要求的组织(单位),要及时指出、通报整改、跟踪督办,并在最终评估开展前整改到位
。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教育、安监部门要及时汇总并复核初步评估结
果,起草综合评估报告,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省教育厅、省安监
局。
(四)村(社区)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由省民政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69号)、《湖南省综合减灾
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湘民函〔2017〕32号)组织实施,其结果纳入最终评估。
三、评分细则和评估对象
(一)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分细则见附件1,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乡镇(街
道);
(二)学校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分细则见附件2,评估对象为全省中小学校(含乡镇中
心学校及中职,不含村小及教学点);
(三)企业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分细则见附件3,评估对象为各矿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017年10月—12月,省应急办将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安监局和各市州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各基层组织(单位)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最终评估,评估方案
、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分细则
2. 学校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分细则
3. 企业基层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分细则
(此页无正文)
湖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附件1:
乡镇(街道)应急管理规范化建设评分细则
|类 别 |项 目 |评分说明 |
|应急 |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5|有分管领导得2分,有专(兼|
|机构 |分) |)职工作人员得3分,无不得|
|(15分) | |分 |
| |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应急值班室(5分) |有得5分,无不得分。 |
| |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5分) |少1项扣2分,最多扣5分 |
|应急 |有总体应急预案(5分) |有得5分,无不得分 |
|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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