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中央驻鄂和省属有关企业,省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87号)要求,为在全省深入开展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规范性作用。《条例》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群众安全健康的亲切关怀,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和法规遵循。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贯《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宣贯工作与各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二、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要把《条例》宣传列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条例》释义和解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向社会公众普及安全生产应急知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应急法治氛围。要加强《条例》教育培训。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学习《条例》,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监管责任和要求;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把学习宣贯《条例》作为重要工作,准确把握其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义务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举办专题培训班,组织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干部学习《条例》,逐条、逐句讲解《条例》的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好《条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应急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三、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贯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深入推动实施。要做好配套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结合《条例》规范要求,及时组织修订现有法规文件和工作制度。要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年度计划中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执法检查任务,用严格执法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应急救援措施,切实提高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实际,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省厅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9年2月17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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