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和平同志在《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6年12月28日)
同志们:
再过几天,《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这部《条例》的出
台,标志着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法制化建设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对于保护
人民生命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和省
政府在这里共同召开座谈会,目的是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这很有必要。一
会儿马秋林副省长将要作动员部署。下面,我先就贯彻实施《条例》讲三点意见,供大家
参考。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能源需求不断增加,环境承载能力趋紧,转变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
成为当务之急。核能作为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在增加能源供给、保障能源安全、促进
污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发展核事业的首要条件是
保障安全,核安全是核事业发展的前提、基础和生命线。今年4月,在第四
届核安全峰会上强调指出,确保核安全是各国应尽之责,要结合国情,完善核安全立法
和监督机制,并确保相关工作得到足够投入和支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向来被视为
核安全纵深防御的重要屏障,是预防和控制核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
核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作为目前拥有已运行核电站的省份之一,在核事故预
防和应急方面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于核电的发展。因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针对我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符合我
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和迫切。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2013年就将《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自《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后,环资城建委多次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听取条例草案
起草情况的报告,了解立法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4月中旬以来,环资城建委、法
工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有核城市、无核城市、核电企业等方
面的意见。《条例》汇集了
各方民智民意,是一部符合江苏省情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推进
核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核事故应急工作
是核事故防御体系的最后屏障,是核电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尽管核电相对安全,但其
在安全与环境方面存在的潜在威胁不容忽视,一旦发生事故,产生的危害很大。而且核
事故与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有着十分明显的不同,核事故产生的后果往往具有毁灭性、
灾难性和持续性,社会公众对核事故危害也具有本能的恐惧,所以核事故一旦发生且处
理不当,就会对公众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和心理冲击,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条例》
将“安全第一、保护公众”作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的重要原则,同时就如何预防核事
故的发生以及核事故发生时如何处置,都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要求。因此,《条例》的颁
布实施,正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一要求的具体落实。
第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障我省核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核安全是核事
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由于核设施、核材料具有潜在的放射危害性,因此,核能发
展中的安全问题成为世界性难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
视核安全,将核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一起纳入国家总体安全体系,
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核安全”更是
被写入了《核安全法(草案)》,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条例》将我省在核安全监管工
作中成熟可行的做法加以总结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我省核
能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强保障。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
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
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
的总体布局。我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也明确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小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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