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一)第四条中的“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修改为“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项目立项管理级次”修改为“项目审批管理级次”。(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四)第十七条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五)删去第十九条中的“、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执行财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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