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审计整改票决制从“试水”走向常态为提高常委会的会议审议质量,增强审议意见的处理实效,湘潭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制定出台了《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办法把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分为审议意见和交办意见两种处理程序。审议意见中需要向一府两院交办的事项,确定为常委会交办意见。办法指出“对审议意见中的交办意见,应在收到交办意见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研究办理的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报送的有关交办意见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及时研究,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进行审议;对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不满意”、“弃权”三种情况进行无记名表决,满意票未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应继续办理;第二次表决满意票仍未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启动质询程序。必要时,依法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或者向市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有关组织处理建议。”有了这条规定,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在每次听取和审议“同级审”工作报告之后,把相关意见建议及需要整改的问题通过审议意见和交办意见的形式提交给政府。通过该条制度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票决,把办理情况的好坏交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评判,充分地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意志,以刚性的措施促进整改落实,从制度上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约束。而在此之前的审计整改是由审计局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报告,审计局既查问题又改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充分地对整改情况进行评判。对湘潭市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们来说,2012年3月召开的湘潭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是一次有纪念意义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审计整改作为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出台后向政府交办的第一份审议意见,其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在湘潭人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史上,第一次改书面提交为当场汇报、第一次改审计局报告为政府报告、第一次改一般审议为审议并票决。并且,这不仅在湘潭市是首次,在全省人大监督中也属于率先之举。这次票决让政府对同级审查出的问题空前重视,整改和以往相比,力度大得多、措施硬得多。更为关键的是,通过这次实践,整改要票决的观念已经植入了人心,为这项工作建立机制形成常态化打下了基础。有了良好的开头,接下来的工作就顺理成章多了。2013的审计整改向常委会报告工作中,又开创了一些新的举措。根据常委会向政府发出的审议交办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对“同级审”报告中所指出的问题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逐一整改到位,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同级审中所指问题的整体整改情况,市交通局报告芙蓉大道一期二标段工程详细情况、市财政局报告财政预拨支出长期挂帐问题、市人社局报告社保资金问题、市房产局报告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情况、市审计局报告解决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高估冒算问题,分别接受会议审议和分项票决。市政府接文件后,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整改工作,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以及政府办领导亲自督促抓整改,有力地保证了审计整改工作成效。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对照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查找问题的原因,在逐项纠正问题的同时,注意标本兼治,举一反三。市交通局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现场考察芙蓉大道二标段5.8公里路况,并举行座谈会,征求建议和意见。市房产局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市审计局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进行认真研究,参考多方资料,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办法草案,多次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意见。在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上,政府的整体报告和分项报告均在会上宣读并接受组成人员和代表审议。几个分项报告接受票决,结果市人社局报告得满意票未过半数,继续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交第二次常委会表决。票决没有通过,居然没能在常委会上“过关”,这在湘潭以往非常罕见的事立即引起了非常巨大的反响。有人议论:“这才体现了人大监督的震慑力,就是要政府知道,人大监督是动真格的,不好好整改就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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