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 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
〕1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
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
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实施细则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
诺从获得奖励的本年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
第二章 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第五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在区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民
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
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规模视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第六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风险损失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为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本区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承担50%,银行承担50%(纳入上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参照
本细则第九条),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获得区科技信贷风
险资金池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对纳入上级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科技企业出现坏账,由省、市、区共担风险的,按
照省、市、区的顺序进行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省市区三级累计最高不超过90
%。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
下: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2.确定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领域并发布项目指南,监督审核风险资金池
贷款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3.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和资金损失核销。
4.负责指导开展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运作管理。
5.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区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1.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预算安排。
2.对本区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3.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区内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管理运作,该机构应熟悉企业贷款
尽职调查及贷后管理,拥有熟悉贷款风险处置及追偿的专业人员及法务人员,由区科技
主管部门与选定的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称: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
托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银行设立风险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
(二)负责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安
全、完整。
(三)提出本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受理科技型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请,核查支持对象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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