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06-17 21:06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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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并发
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
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
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
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
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
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
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
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
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
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
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
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
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
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
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
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
开展工作。组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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