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调研报告 事故源于隐患,防范胜于救险。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总局党组确定的2014年安全生产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之一。煤矿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于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至关重要。 一、传统模式下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不去查”的问题。煤矿企业不去排查治理隐患,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熟视无睹型,对隐患排查态度消极、心存抵触,遍地隐患却视而不见,被责令停产整改却停而不整、坐等验收,甚至昼停夜开。虚与委蛇型,隐患排查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扎扎实实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工作做不做、记录不能缺,表面如火如荼、实则空洞无物,看似动作不少、只是原地空转。蜻蜓点水型,隐患排查大而化之、笼而统之,安全会空话连篇,定预案纸上谈兵,查隐患走马观花,小隐患不以为然、大隐患浑然不知。 (二)“查不出来”的问题。企业方面主要集中在小煤矿,多数小煤矿没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煤矿专业技术人才,“五职”矿长是中专以下学历,技术人员是“土矿师”、“土窑师”出身,且在多个煤矿同时兼职、轮流服务,这类煤矿根本没有能力排查治理隐患。政府方面主要是一些基层监管部门分流、转业人员较多,综合岗位人员比重大,缺少有技术、懂业务的专业人才;煤监机构组建之初从国有大矿抽调的一批技术骨干如今已年届五十,而新招录公务员井下经验欠缺,对新工艺、新设备缺乏系统学习,人员青黄不接、老化严重。 (三)“查出来不整改”的问题。主要原因有:思想不重视,落实整改仅限于日常性的一般隐患,当发现重大隐患整改需要投入资金或调整生产布局规划时,抱着侥幸心理拖延应付、寻求变通,比如为赶进度以迎头超前钻孔抽放代替底板抽放巷,为求产量在采掘失调后依然不去调整完善系统等。机制不闭合,隐患仅仅停留在排查阶段,不能立即处置的隐患没有按要求上报,或报告后没有制定整改措施、没有指定整改责任人、没有明确整改期限等。 (四)“企业缺位、政府补位”的问题。“到矿看图纸→下井查隐患→制作文书→行政处罚”,这是每个执法人员都十分熟悉的工作流程,仅煤监系统一年就查处十几万项隐患。传统模式下,政府总是日复一日、矿复一矿,有意无意地充当着企业的“隐患排查员”,依靠密集的现场检查和运动型的集中整治,弥补企业在隐患排查方面的缺位。久而久之,政府疲惫不堪,感觉总是查不完的安全隐患、永远担不尽的渎职风险;企业叫苦连天,抱怨处罚过重过严、检查太密太频繁。 以上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缺少一套科学严谨、高效运行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导致隐患排查的目标游移不定、节奏时断时续、效果时好时坏。这种状况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只能靠政府主导,结果是将有限的行政资源耗费在了具体的隐患点上,导致“抓了点、丢了面”。而一旦某个行业领域脱离了政府的盯守,产生所谓的“监管盲区”,出事故的概率就会大增。去年以来,一些非传统高危领域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就有这方面的原因,当我们把小煤矿作为事故“重灾区”大力整治并初见成效时,一些安全记录良好、令人相对放心的国有大矿事故频发。当我们狠抓煤矿、道路交通等行业治本攻坚时,禽类加工厂、输油管道、抛光车间却出人意料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甚至百人事故,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安全风险的自我管控机制尚未建立并有效运行。 二、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构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对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抓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思路之一,就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首要的责任主体,推动企业建立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使隐患排查从“政府整治”转变为“企业治理”,可以逐步消除生产经营单位的从动和依赖心理,提高其积极性、主动性,促使其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动脑筋、出实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是矿区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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