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关于居委会下设业委会和物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实施办法(业主委员会)

xx街道关于居委会下设业委会和物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街道社区治理水平,健全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小区业委会运行能力,经研究,决定在居民委员会下设立业委会和物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实施办法依据(一)《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二)《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指导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居民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充分体现和反映群众意愿,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坚持群众民主监督。指导委员会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接受街道相关职能的业务指导。(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规范社区物业与业委会管理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的物业与业委会管理意识,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参与式治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实现社区环境“共建共享、共治共享”,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社区。三、工作职责指导委员会是居委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约。具体如下:(一)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做好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居民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二)指导业主委员会完善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8个方面:1、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2、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指导、协助业主委员会就小区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讨论;4、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5、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6、监督业主大会收支、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等;7、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完善并落实内部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监督;8、在出现业主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缺额,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且无法按期顺利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指导委员会必须负责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三)指导业主委员会落实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包括: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责任范围内的“保安、保洁、保绿、保修”、车辆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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