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6日 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保障和关爱工作,对本市和支援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制定如下措施:一、改善医务人员工作和休息条件(一)改造设施设备。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使收治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传染病诊疗和防控要求。要重点改造医生办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要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后勤服务,保障医务人员充足的睡眠和饮食,并保证基本生活用品供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二、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二)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实际,科学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既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又保障医务人员休息时间。对一线医务人员,防控任务结束后,由所在单位通过调休、轮休、补休等方式安排强制休息。(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三)强化健康防护。要尽一切可能配齐防护物资和防护设备,防护用品调配要向临床一线倾斜。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发现医务人员感染及时隔离,尽最大可能减少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病人之间交叉感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四)做好心理疏导。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预和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五)提高医保待遇水平。一线医务人员在履行疫情防控任务期间,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照住院标准报销,财政部门对其余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卫生健康部门汇总人员及费用后,暂由医保基金全额垫付,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与医保部门另行结算。为赴湖北省医疗队人员直接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实现异地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不能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及时受理、优先办结,报销资金发放到用人单位或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财政局)三、落实医务人员待遇(六)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给予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按月统计审核补助资金需求,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定,由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及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税务局)(七)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人社和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参照临时性工作补助所确定的标准和范围,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不足部分视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本市事业单位收入调控线和收入增幅限制,采取定向分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八)开辟工伤保险绿色通道。一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肺炎的,当日申报、当日受理、当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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