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内务事务管理,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秩序规范高效运转,更好地服务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规定。考勤管理第一条  机关实行考勤制度。考勤采用门禁系统刷卡方式。本院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须在本院门禁读卡器上刷卡考勤。刷卡时须由本人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本院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每月通过局域网或其他方式进行通报。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考察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记入任职考察材料和年度考核登记表,并作为职务升降和其他奖惩的依据之一。第二条  凡没有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根据考勤刷卡记录认定。对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通报和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担考勤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禁虚报、瞒报考勤情况。第四条  由于因公出差、市内公务、参加学习、培训等不能刷卡的,上下班忘记带卡或因故不能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刷卡的,须及时向监察室报告。请销假制度第五条  请假一天之内,按下列权限批准:1.中层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3.分管领导请假,由检察长批准;4.检察长请假,由市委主要领导和市院主要领导批准。第六条  请假超过一天的,须填写请假条,并按下列权限批准:1.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检察长批准;2.其他干警请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检察长批准。3. 检察长请假,由市委主要领导和市院主要领导批准。第七条  干警在填写请假条时,应当附下列材料:1.病假,附医疗部门的病假建议单;2.产假,附医疗部门的生育证明;3.计划生育假,附手术单位的证明;4.事假,附请假理由。第八条  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请假条交政治处统一备案,期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政治处销假。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应立即主动补办,并说明情况。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被准许而擅自缺岗的,以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凡本院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在会前交政治处统一备案。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请假情况进行管理并建立登记台账备查,政治处、监察室不定期组织督察,并在内网公布。慰问事务管理第十二条  干警及其配偶因病住院,由政治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前往看望,并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重病慰问金标准,由院领导另行研究确定。第十三条  干警及其子女结婚,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第十四条  干警及其配偶生养,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第十五条  干警的配偶、子女、父母去世,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抚慰金2000元。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去世,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抚慰金2000元。第十七条  干警发生本办法以外事项需要慰问的,由院领导研究确定。公务接待、会务管理第十八条  各部门承办公务接待或会议需要行装部门协办的,应填写《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经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将复印件送相关部门。《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应写明会议时间及地点、参会人员及领导或主宾职务、用餐次数及人数、住宿(含午休)天数及人数等具体事项。第十九条  行装部门接到协办通知后,应及时制订接待、会务保障工作方案,一般应提前半天完成会场布置工作,并做好桌椅、地面清洁,提前半小时做好空调、茶水服务准备工作。技术部门提前做好技术保障工作。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电话通知、联系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原则上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本院食堂,住宿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禁止因私用公款接待。按照对等、对口、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员一般由接待部门的分管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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