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规则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地委的领导下,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我党章程》《中国我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省委、省检察院、市检察分院、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党组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全体检察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为全面贯彻落实总目标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第二章 工作原则第三条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检令畅通。第四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持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治检责任,坚定X县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第五条 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第六条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行使职权。第七条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统筹兼顾、求真务实等要求,观大势、掌全局、议大事、抓大事、求实效。第八条 坚决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九条 履行政治领导责任,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上级党委及上级检察院党组决策部署,加强全X县检察院机关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建设,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第十条 加强分院机关内设机构建设和地县检察机关管理,强化对机关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好干部标准和管理权限,加强检察干部队伍建设,谋划和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发展。第十一条 全面负责分院工作,研究决定、组织落实、督促指导涉及全X县检察院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各类重大事项,引领全X县检察院工作围绕中心、紧扣全局、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全县整体建设。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履行对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败工作。第十三条 不断强化党组自身理想信念、政治定力、宗旨意识、担当精神、工作能力、纪律作风,真正做到政治强、懂专业、善治理、敢担当、作风正。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四条 分工负责制度。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第十五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向X县检察院分院、县委(书面)全面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和高检院、X县检察院分院党组、县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党组成员每年年终向党组述职报告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第十六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每月不少于1次,具体学习计划、研讨专题和相关学习制度由政治部按照党组授权,根据中央、省委、地委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和检察工作实际拟定。根据需要,集体学习研讨可以吸收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和基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参加,也可以采用辅导讲座、专题报告会等方式扩大到机关全体党员干部。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制度。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或者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和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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