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决策篇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根据《中国我党章程》、《中国我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均由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本院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
、决定、指示等;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交办的重大事项;
(三)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有关检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的办理、大额资金的使用
、重要文件的审议;
(五)党组书记、检察长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和工作报告;
(六)本院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人事任免、调配事项;
(八)表彰或推荐先进典型;
(九)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重大违纪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本院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十二)其他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
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经党组书记决定可以召开扩大会议,
列席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决定。
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会才可召开。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六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
时由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第七条
院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或者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
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党组成员可以提出建议,部门认为需提交党组会讨论决
定的事项,应报分管的党组成员确定,由分管的党组成员报党组书记。议题是否列入党
组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决定。
提出党组议事案,应当填写《提请党组会研究事项申报表》,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
报政治处,提交党组书记决定是否列入议事议程。每次党组会议议题确定之后,除特殊
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九条
提请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提请会议讨论前,承办部门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
证,涉及院内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应提出
各方意见,由政治处负责协调。协调仍不一致的,应列出各方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
第十条
在对检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委的作
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
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政治处将议题、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二条
会议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人员,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研究,准备意
见。对讨论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会前应听取党组成员意见,充分酝酿。
第十三条
会议先由分管党组成员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拟研究事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
进行充分讨论。发言时,由分管领导先发言,然后按党组成员排序的倒序依次发言。主
持人最后发言。
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政治处主任会后通报会议结
果并征求意见,记载在党组会议记录簿上。
第十四条
党组会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
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
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暂缓表决,改期再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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