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闵言平日期:2020-08-04 来源:研究室 中国民族报 在云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大山里,有一个特殊的“移动式”法庭。法官们除了会讲普通话,还通晓苗语和彝语,他们用流动法庭的方式把法律送到群众家门口,用少数民族语言调解纠纷,切实维护好民族团结。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内蒙古、吉林、四川、云南、广西、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9个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开展了首批双语法官评定工作。目前,通过评定的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已有一千多人。双语法官正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法维护各民族平等权利,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一个缩影。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将“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作为新中国70年民族工作九条经验之一予以强调。这一重要论断,既是对民族平等这一立国根本原则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重申,也是对我国70年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丰硕成果的肯定和总结,为我们继续在法治轨道上调节民族关系、保障民族团结指明了前进方向。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党在成立之初就确立的一项根本原则。早在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就积极宣传和实践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和主张。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我党人,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并巩固了各民族平等团结这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宝贵成果。无论是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还是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都对各民族平等权利作了全面规定和保护,明确强调了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建立民族自治地方、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重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施行,使各民族第一次以中华民族平等一员的政治身份登上历史舞台,实现了共同当家做主的千年夙愿。各级民族自治地方基本建立起来,带有歧视或者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等彻底得到纠正,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隔阂逐步消除。通过制定实施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基本确立,实现我国民族关系史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改革开放后,我国进入了用法治规范调整民族关系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强调我们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是真正的民族平等,我们十分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利益。在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和1986年《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中,对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江泽民同志强调,全国所有民族,无论人数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是祖国大家庭平等的一员,都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国家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将民族乡(镇)作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颁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城市民族工作的若干重要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进城务工的少数民族群众有了更多保障,少数民族职工享受到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的权利。胡锦涛同志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多次要求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反分裂国家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拒载、拒租、拒宿、拒售和特殊安检等违反民族政策、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和歧视性做法得到整治,拉萨“3·14”、乌鲁木齐“7·5”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依法受到妥善处置。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的出台和实施,保障了各民族平等权利,巩固了民族团结大局,为改革开放顺利推进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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