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
违法犯罪行为联动工作实施办法(区县公安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公安机关之间执法协作联动,有力地打
击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建立了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公安机关成立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涉黑涉
恶违法犯罪行为联动工作组,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担执法协作联动日常工作,研判打击形势,提出工作建议;
(二)负责两部门的执法信息和案件沟通协调工作,依法贯彻落实执法协作联动工
作措施;
(三)组织协调跨区域、跨部门案件的办理,重大案件联合督导和督办工作;
(四)研讨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重大刑事案件的行政公告、召
回、溯源、封存及查封、扣押、销毁等措施;
(五)大力提高案件移送的质量,依法严惩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活
动;
(六)负责两部门案件及线索移送,情报交流及信息共享;
(七)牵头落实部门间工作协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作组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和总结打击工程
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在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对下阶段的工作做出部署,双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碰头会,必要时,可邀
请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四条 工作组及时掌握、汇总全旗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行为总体情况,分析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涉黑涉恶的特点、规律、手段,研究其
发展趋势,提出预防和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机关要定期互通情报和案件信息,对明显涉嫌犯
罪的案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
刑事侦查技术优势,强化迫根溯源,深挖上线下线,提升打击质效,迅速形成对工程建
设领域、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压倒性态势。
第六条 工作组应根据上级交办或下级请求实际需要,依法按照程序规定组织两部
门对全旗重大、复杂的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开展联合督导督办,组
织、协调联动执法、信息交流,提高部门协作的效率。
第七条 工作组应根据上级交办或实际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通报典
型案例。在对外公开信息前应重点做好信息沟通,分析信息发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制
定相关对策。
第八条 工作组应畅通联络渠道,确定信息联络员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九条 工作组可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针对案件
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法律适用建议,组织两部门进行
专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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