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情况及司法应对调研前言: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交汇点,江苏海洋经济、海洋生态文明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航运市场在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影响下,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市场运行波动剧烈,产生新的海事司法需求。目前,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的方式虽然多元化,但海商事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纠纷总量持续较快上升,涉外海商事纠纷和陆源污染海域等海洋环境保护司法需求明显增多,地方普通法院与海事法院管辖争议多发,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审判职能作用严重不足等问题。本课题通过对江苏省沿海海商事纠纷进行实证考察,分析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与江苏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海商事司法体制机制,提出构建江苏(连云港)海事法院的初步构想。一、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及化解情况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超过20总吨且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海事纠纷为海商事纠纷。海商事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和解或经第三方调解解决。经调研发现,江苏沿海地区海商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地方法院承担了大量海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江苏省沿海地区所涉的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院所属的连云港、洋口港两个派出法庭管辖。据统计,从2010年-2014年,两个派出法庭收案数量总体平稳,呈小幅波动增长态势(见图表一)。 图表一、2010-2014年度江苏沿海海事案件审理状况及发展趋势图调研发现,江苏地方法院也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海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但存在明显差异(见图表二)。因江苏沿海三市样本量庞大,笔者选取连云港市的赣榆区、连云区法院调研,该两家法院辖区海岸线长,渔业、航运、物流等行业发达,符合考察样本要求。2008年后两家法院民商事案件持续稳定增长,其中海商事纠纷达到774件(2013年),占两院民商案件的4.8%(见图表三)。2014年度,赣榆区法院海头法庭受理含有海商事因素209件,占受案该庭总数的16.5%。 类型数量(2013年)标的专业程度地方法院主要涉民生、船舶融资、担保多(共774件)偏小较低连云港法庭主要涉港口航运、海事特别程序少(269件)较大较高 图表二 连云、赣榆法院与连云港海事派出法庭审理海商事案件比较图表三 连云港沿海两区法院受理海商事案件情况表(二)涉渔业海商事纠纷多,主要通过诉讼外机制化解。江苏渔业发达,海上渔场密布,渔船数量众多,纠纷较多。以连云港为例,全市2014年登记在册渔船6220艘,其中海洋捕捞船2591艘,绝大部分超过20总吨。涉及渔船的权属确认、买卖、劳务用工、人员伤亡、合伙、经营欠款、等海商事纠纷频发。渔业纠纷主要靠当事人和解、当地渔业协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化解,由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三)涉及通海水域尤其是淮河流域海商事案件数量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列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淮河流域贯通四省,淮河下游水分三路流经江苏,但航运潜力尚待挖掘。2012年底,设计船舶等级1000吨级的江苏淮安盐河航道通航,上游船只经洪泽湖可通过连云港出海,淮河新出海通道拓展升级。流域发生的船舶碰撞、买卖、船舶物权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海商事纠纷数量将大幅增加。但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看,淮河流域的海商事案件数量少。(四)海洋环保司法需求增大。陆源污染指一切在陆上产生直接入海或者经过河流、空气等途径最终进入大海的污染,此类污染占海洋污染的八成以上。最高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把陆源污染海域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江苏共有15个沿海化工园区,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常发、多发,环境保护压力很大,海洋环保司法需求将不断增大,但从目前看,此类案件甚少(见图表五)。案件类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陆源污染海域污染方式或对象大气水、流噪声土壤河流 审理法院地方法院10件39件10件2件2件 海事法院 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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