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司法所建设的建议发布日期:2019-08-26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司法所工作,多次明确提出要把司法所放在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同等重要的位置予以建设和加强(“两所一庭”),强调要把司法所建成县(区)司法局派出机构,实行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为保障司法所切实履行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赋予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2018年9月,司法部组织召开了全国首次司法所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声琨同志在会前就司法所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会议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背景下司法所工作提出了许多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强调要夯实基层法治基础,严格履行刑事执行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一、我省司法所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2014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镇村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我省基层司法所和其他驻乡镇(街道)机构(除法庭和公安派出所以外)全部交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县级归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为整合基层社会管理职能、提升乡镇(街道)服务效能、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近几年的运行实践中,由于司法所有别于其他乡镇(街道)机构的职能属性,出现了很多影响其职能作用正常发挥的客观问题。一是司法所作为乡镇(街道)内设部门,履行《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体制不合规,执法主体资格不合规;二是司法所人员流失严重,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很多为司法所定向招录的政法干警在镇村综合改革过程中调岗、转岗到其他部门,或者借调到其他单位,造成了很多无人所和一人所。有的地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有的地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有的地方小矛盾引发了治安刑事案件和越级访、进京访等问题;三是政法专编不能专编专用,管事与管人脱节,影响了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导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保障等职能不能充分发挥,服务和保障民生的法治作用无法凸显。从全国司法所总体状况来看,仅有我省和其他个别省份将司法所划归乡镇(街道)统一管理,给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多次受到司法部的通报批评。二、对策建议针对我省司法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中央和司法部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兄弟省市有益经验,就加强司法所建设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落实司法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确保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加强司法所政法专编管理,及时清查收回被挤占、挪用或者截留的司法所专编,严格专编专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长期在编不在岗的情况发生,确保司法所工作有人干、有人负责。三是加强对司法所的装备和经费保障,按规定将司法所办公经费、业务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按标准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和执法执勤用车,确保司法所工作正常开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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